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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二审翻盘,终获胜诉
来源:原创 | 作者:王庆宁律师 | 发布时间: 296天前 | 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韶关市人民政府败诉、仁化县人民政府败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让我的当事人感受到了公平与正义。



近日,笔者收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203行初***号行政判决、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韶府行复〔20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仁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仁府行决〔2023〕***号处理决定。可谓,连撤三级、一撤到底。





本案系林地权属确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林地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当事的主体一方为178人的村小组,另一方为仁化县的国有林场,争议时间可追溯至建国初期50年代,案涉林地七片,总面积高达7900亩,为广东省林权争议案件面积排名前列。


在极其不利的情形下,村小组委托笔者作为代理律师介入,接受委托后,面对复杂的卷宗,细致分析,实地勘查,收集证据,最终在二审扭转局面,反败为胜。


2019年12月23日,村小组向仁化县人民政府递交七份《广东省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请求处理村小组与林场的林地所有权争议。


2021年12月15日,仁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争议山林的四至为东至天水,南至天水,西至天水,北至天水。争议面积约为 7900 亩,此四至范围内林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小组不服,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仁化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


2022年4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仁化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依然确定案涉林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村小组不服,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撤销仁化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


2022年8月16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也即,维持韶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仁化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村小组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韶关市武江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判决书、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撤销仁化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


2023年6月28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韶关市武江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判决书、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撤销仁化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


为了扭转调处程序、复议程序、一审程序的三重不利局面,在二审阶段,笔者从程序处理、实体处理、提级管辖三个方面,撰写约1.8万字41页的法律意见。


程序方面主张:一审法院违背“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遗漏共同被告,程序违法;复议机关韶关市政府遗漏被申请人、遗漏复议请求,及合并审理两个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仁化县人民政府林权调处公告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错列当事人,所作的决定超出调处请求范围。


实体方面主张: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系分离的四种权利,为所有权之争而非使用权之争;一审法院应当严格以林权证据的位阶为顺序,逐一对比,一审法院在认定证据上存在的错误在于,将低位阶的证据,作为高位阶的证据来认定;第一位阶证据2004年《林权证》;第二位阶证据1981年至1983年《山权林权所有证》;第三位阶证据1950年的土改证、1963年的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第四位阶证据,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等。


管辖方面主张: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涉及集体重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将一审试点降级至由基层法院管辖,极其不当,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冲突。


基于上述的法律意见以及相关举证,二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相关意见,确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仁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韶关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主要证据不足,遂支持村小组的上诉请求,撤销韶关市武江人民法院所作的行政判决书、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撤销仁化县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


至此,该起“民告官”案件,历经坎坷,二审翻盘,村小组最终胜诉。




作者简介:

王庆宁,毕业于武汉大学、涉历多个领域,获法学、工学、文学、管理学多学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教师资格、网络工程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鹏城盈辩” 刑事研究会 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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