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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功!虚开增值税专票22亿元,羁押490天后获缓刑
    发布时间: 2021-10-17 22: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辩护成功!虚开增值税专票22亿元,羁押490天后获缓刑

案件详情:

2014年10月份,湖南某公司、深圳某公司、某设计院三家公司组成投标联合体,中标珠海市斗门区某市政配套工程BT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2014年11月份,联合体与招标业主珠海市斗门某公司签订《市政配套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合同》”),成立项目公司即珠海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 2015年6月份,珠海公司资金短缺,意向寻找合作单位。2015年12月份,一自称为珠海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林某介绍珠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与广州某公司股东申某(即被不起诉人)认识。2016年1月25日,珠海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市政配套工程BT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珠海公司将11条市政道路工程(造价约5.53亿元)转包广州公司,广州公司应于2016年1月28日前向珠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00万。2016年1月26日,广州公司通过案外人卢某向珠海公司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6年1月27日,因融资不能及时到位,广州公司与珠海公司(林某)口头协商将履约保证金降至2000万元。之后,广州公司陆续通过转账、支票等形式又向珠海公司(林某)支付履约保证金1800万元(其中800万元支付至林某个人账户)。2016年2月6日,林某向广州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 《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广州公司租赁珠海市斗门区才知大厦6楼整层作为项目办公室,并进行装修。2016年5月6日,林某通知广州公司,需要再支付100万元用于协调关系。申某立即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林某转账100万元。 2016年6月份,广州公司与寇某签订《市政配套工程BT项目工程——桥湖路联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联营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实施上述工程,寇某应向广州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广州公司占项目路段60%股权,寇某占项目路段40%股权,双方按股权比例享受利润、承担亏损。《联营承包合同》签订后,寇某陆续向广州公司支付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广州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将其中200多万元用于偿还卢某借款利息,200多万元用于租赁、装修项目办公室,此外有39万元用于投资申某的酒楼。 2016年7月5日,鉴于珠海公司迟迟未能依约安排施工,广州公司委托律师向珠海斗门公司、珠海公司签发《律师函》,要求尽快安排施工,并退还履约保证金。2016年9月5日,广州公司又向深圳公司签发《律师函》,要求深圳公司督促珠海公司尽快妥善处理此事。在此期间,申某也一直当面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珠海公司和林某沟通,要求尽快安排施工。 2017年3月份,林某通知广州公司可以进场施工。但广州公司和寇某到达施工现场后却发现已经有人在施工,遂与珠海公司发生争执并报警。2017年3月27日,广州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珠海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2017年5月至7月,珠海公司退还广州公司1200万履约保证金至卢某个人账户,并支付100万元利息,但仍欠8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7年9月27日,林某向广州公司签署《与林某对数情况》,确认尚欠广州公司履约保证金800万元。 因被珠海公司和林某欺诈,广州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在退还寇某7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短时间内无法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双方协商未果,寇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申某涉嫌合同诈骗,申某被刑事拘留。 在本案侦查阶段,珠海公司称,林某并非珠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珠海公司仅收到广州公司1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未与广州公司协商调整履约保证金至2000万元;因广州公司未能依约支付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珠海公司已于2016年3月份通知广州公司解除《内部承包合同》。

律师策略:


本案,广州公司(申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不规范的行为,比如:与珠海公司协商调整履约保证金时未签订书面协议;支付履约保证金时转入林某个人账户;收到寇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用于偿还融资利息、租赁装修项目办公室,甚至将少部分履约保证金用于投资酒楼等。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被不起诉人申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合同诈骗的故意,更不能认为其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涉项目为真实存在的项目

案涉项目是珠海市西部生态新城建设项目之一,属于珠海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和推动的重点市政工程。案涉项目由珠海斗门公司作为招标业主,公开招标。2014年10月15日,湖南公司、深圳公司和某设计院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案涉项目。2014年11月18日,联合体与珠海斗门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合同》,成立珠海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案涉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案涉项目为真实存在的工程项目,不存在虚构、伪造项目的情形。

二、广州公司具备案涉项目的履约能力

从广州公司的资质和能力分析,其具备案涉项目的履约能力。广州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路工程建筑等,具备一定的施工实力,在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同时,广州公司近几年也实施不少项目工程,工程价格过亿元,取得良好效果(如下表)。应当说,从既往的业绩来看,广州公司具备相应的项目工程施工能力。


广州公司施工的部分项目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中标价格

1

2016年-2018年广州市番禺区污水管网系统巡查清疏、污水设施维护及管网系统、泵站厂区零星工程维修服务项目

1916万元

2

广州市番禺区前锋净水厂三期扩建工程——土建施工项目

12214万元

3

广州市番禺区前锋净水厂三期扩建工程——厂区机电设备和工艺管道安装工程

4777万元

三、广州公司在与寇某签订《联营承包合同》时具有案涉项目的承包权和施工权

该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广州公司与珠海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广州公司与珠海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已于2016年3月份解除?

2016年1月25日,珠海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由珠海公司曲某、林某和广州公司袁某、申某签字,并加盖双方公司公章。因此,《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因广州公司无法短时间内筹集到4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申某联系林某,协商将履约保证金降到2000万元,且可以延期支付。林某作为珠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内部承包合同》上签字,并一直与申某就案涉项目进行沟通协商,其作出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承诺应视同珠海公司的意思表示。之后,广州公司按照约定向珠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虽然其中800万元支付至林某个人账户,不符合财务规范,但不能据此认定广州公司存在违约,更不能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因此解除。

因此,广州公司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拥有案涉项目的承包权和施工权,其就案涉项目的一部分与寇某联营施工,具有正当的合同依据和法律权源。

四、合同签订后,广州公司具有履约诚意,且积极履约

《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广州公司按照约定向珠海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并花300万巨资租赁装修办公地点,组织人员、设备等候进场施工。多次与珠海公司及林某沟通,督促其尽快开工。还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督促珠海公司尽快移交工程。在得知案涉项目确实无法正常施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珠海公司和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这都表明,广州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直具有履约诚意,积极谋求履行合同。在与寇某签订《联营承包合同》后,广州公司仍一直在督促珠海公司尽快开工,在发现案涉项目存在问题后,积极与寇某协调。

五、广州公司在收到寇某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不存在隐匿、恶意挥霍等非法占有情形

广州公司收到寇某支付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卢某的借款利息以及租赁、装修项目办公室,这些款项属于案涉项目的融资成本和办公成本,与案涉项目密切相关,不能认定为恶意挥霍。虽然根据申某供述,39万元履约保证金被用于投资酒楼,但所占比例较小。且经过会计审计,同一时期内,广州公司及申某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用于案涉项目的资金远超500万元,所以不能绝对将该39万元款项来视为寇某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案件结果:


2020年12月11日,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作出【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88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申某2019年7月4日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在备受煎熬一年半后终获无罪。无罪的法律文书尽管来得迟了点,但终究没有缺席。

典型意义:

2018年我们办理的广东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获得广东省律协七大经典案例之一及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2019年我们办理一起公安撤销案件的500万合同诈骗案件,获得广东省律协经济类刑事案件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之一。也许是巧合,本案也是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也是500万,此案审查起诉期长达一年,甚至需要政府维稳办出面协调,比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要疑难复杂,故此期望此不起诉案例也能获得相应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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